防爆指令2014/34/EU (舊指令94/9/EC)
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huán)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tǒng)” 。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TEX防爆指令。它規(guī)定了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的設備要應用的技術(shù)要求――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和設備在其使用范圍內(nèi)投放到歐洲市場前必須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應用ATEX指令條款并貼附CE標志.
概括的說,應用該指令有三個前提條件:
1.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空氣混合物);
3.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nèi)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外部。
ATEX 94/9/EC指令根據(jù)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類(Category 1)—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類(Category 2)—高防護水平
3. 3類(Category 3)—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0、1或2區(qū),則類目數(shù)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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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區(qū) |
1區(qū) |
2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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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類設備 |
2G 類設備 |
3G類設備 |
如果設備被用于20、21或22區(qū),則類目數(shù)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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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區(qū) |
21區(qū) |
22區(q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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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類設備 |
2D 類設備 |
3D類設備 |
CENELEC制定的防爆標準:
EN 50014:1997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對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油浸型”O(jiān)”
EN 50017:1998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隔爆型”d”
對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增安型”e”+勘誤表2003.4
EN 50020:2002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保護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空氣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氣體的探測和測量-指示易燃性氣體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組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氣的探測和測量-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1: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guī)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50241-2:1999 檢測易燃或有毒氣體和蒸氣的開放通道設備規(guī)范-第二部分:檢測易燃氣體設備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1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結(jié)構(gòu)和試驗+勘誤表1999.08
對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和維護+勘誤表 1999.12
對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于易燃粉塵場所的電氣設備 第2-1部分:試驗方法-測定粉塵最小點燃溫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組1G類電氣設備裝置的結(jié)構(gòu)、試驗和標識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塵危險環(huán)境中維持正常功能的I組M1類設備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礦井中使用的帽燈-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險的結(jié)構(gòu)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