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設備PPE指令
Regulation (EU) 2016/42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PPE是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的簡寫,所稱PPE系指任何供個人為防備一種或多種損害健康和安全的危險而穿著或持用的裝置或器具。 主要用于保護雇員免受由于接觸化學輻射、電動設備、人力設備、機械設備或在一些危險工作場所而引起的嚴重的工傷或疾病。除了面罩,安全玻璃,安全鞋以外,個人防護設備包括了大量的呼吸防護設備、防護服、包括安全帽、護目鏡、聽覺保護器
自1995年7月開始,它就成為歐盟所有成員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本。PPE指令89/686/EEC于1989年2月21日被采用,并于1992年7月1日成為歐共體的法律,過度期持續到1995年6月30日。 在歐盟的每個成員國,涉及到PPE的國家法律都要轉變成PPE指令,并按照“完全一致的”原則采用。
如何證明與PPE指令的符合性?
根據符合性聲明,對制造商提出的要求是,從種類1相對簡單的程序增加到種類2和3更詳細的程序。PPE種類的定義在指令的第八條給出。
種類1(最小風險)
這個種類有時涉及到“自我保證”,因為制造商不需要公布機構的服務。但制造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 保證其產品符合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附錄2)
b. 匯編技術文體(條款8和附錄3)。
c. 起草產品符合性聲明(條款12和附錄6)。
d. 貼附CE標志(條款12及13及附錄4)。
種類2(標準的PPE)
要求采用a,b,c,d 措施。措施c和d要求EC型式檢驗證書,為此制造商必須:
e 向公布機構申請型式檢驗(條款10),如果滿足條件,公告機構起草EC型式檢驗證書,并同志制造商證書生效。
種類3(防止致命的或嚴重的及產生不可避免危害的PPE)
要求a,b,c,d,e提供一個附加的要求,即按照一個或兩個可能的程序(條款11A或11B)對PPE的生產進行附加的檢查。這兩個程序如下:
f1)條款11A程序——“最終產品的EC質量控制體系”。制造商要求公告機構確保生產的PPE真正符合EC型式驗證證書的要求。這通過至少一年一次對生產樣品進行隨機抽查來實現。然后,由公告機構頒發測試報告。
F2)條款11B程序——“通過檢測保證EC生產質量的體系”。制造商應有公告機構批準的質量控制體系。